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提升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 -凯发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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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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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提升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提升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贷款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将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至65万元。多孩家庭,持“炎帝人才卡”的高层次人才,“以旧换新”购房,购买装配式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依据人民银行通知要求,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优化存贷挂钩政策
  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四)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多孩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内住房的职工家庭;婚前男女方各有一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同一购房地再次购房的,可按核减一套后的房屋套数执行相应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优化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将月还款额(含其他负债)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提高至60%。
  (七)增加贷款还款方式
  在现有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按月还款方式。
  (八)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可按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付总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调整优化提取使用政策
  (九)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凭《商品房认购协议》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也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凭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后凭《不动产权证书》每24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购买存量住房的,可以在《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后凭《不动产权证书》每24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十)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
  将租房职工夫妻双方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上限提高至3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每月申请提取1次。
  (十一)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本金业务
  除现有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外,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本金业务。(十二)提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
  将每套住房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十三)放宽加装更新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
  加装更新电梯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1/3及以上,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签发时间5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四)启动重大疾病提取业务
  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12月内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据等,按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实施细则由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另行制订。
   三、调整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十五)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
  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3周岁、女性未满58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上下限
  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分别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个人缴存部分上限、下限标准执行”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分别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上限、下限标准执行”。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6600元,下限为180元。
  (十七)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利息补贴计算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或贷款状态为已结清的,对其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之日起开始计算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在其办理自由提取或销户提取时,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结算。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不再计算缴存利息补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申请受理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取业务,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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